- 扫描电子显微镜管理办法
- IAC 2018.06.01 606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,切实做好实验室管理及设备使用的各项工作,确保扫描电镜实验室科研、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,针对实验室安全、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方面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
第二条 扫描电镜为精密仪器设备,由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。未取得上机资格的任何人,不能擅自操作。
第三条 与实验无关人员未经允许,禁止私自进入实验室。
第四条 为保证实验室的环境卫生,进入实验室必须穿鞋套或者换拖鞋。
第五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,实验室温度需保持在20℃左右,相对湿度不大于50%。
第六条 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、吃东西、喝饮料,不得携带与实验无关物品进入实验室。制样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自行带走。
第七条 送样人有义务保护电镜的安全,磁性样品、在电子束轰击下易挥发样品等样品可能对电镜造成潜在危害的,需提前向管理老师说明。禁止强磁性样品进入样品仓,由此对电镜造成的损失将由送样人承担。
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需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,并作记录归档。
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使用管理
第九条 实验人员必须提前两三天做好预约事宜,预约成功后请按时实验。
第十条 若取消预约请提前一天,并通知负责老师确认,否则正常收费。
第十一条 经过培训合格后,方可上机操作。自己操作必须严格依照操作流程进行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完成后认真检查设备状态,耗材和器材要归位。
第十三条 任何人使用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测试,必须在实验记录本上如实登记,包括测样时间、操作人员、送样人、指导教师、所属课题组以及是否使用能谱等。测试完毕,操作人员和送样人在记录本上签字。
第十四条 数据拷贝只能用不可擦写光盘进行刻录,禁止用可擦写光盘或者其它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数据拷贝。
第十五条 电镜室内的所有物品未经负责老师同意,不允许带出电镜室。
第十六条 预约时段仪器操作者全程负责。包括扫描电镜的使用情况、实验室内所有用品、以及实验室安全、卫生等。
第十七条 上机人员请详细知晓前面时段仪器使用情况,并如实记录自己使用时段内仪器使用情况及状态。
第十八条 请将仪器转交给下时段已经预约人员,不得将仪器转交未预约或无上机资格人员。如果无预约实验人员,请直接转交实验室助管。
第四章 违反电镜室操作规程的处理办法
第十九条 当发现有人员违反扫描电镜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但未引发设备故障时,将进行书面警告,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人员将取消独立上机资格。
第二十条 当发现有人员违反扫描电镜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且引发设备故障时,首次即取消其独立上机资格,设备故障责任由该操作人员承担。
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反《扫描电子显微镜管理办法》中任一项一次者暂停独立上机使用扫描电镜资格一个月;违规行为达两次者,暂停独立上机使用扫描电镜资格两个月;出现违规行为三次及以上者,取消扫描电镜独立上机资格,一年后可以再次参加培训,合格后方可再次获得上机资格。
第五章 设备使用及维护就及档案管理
第二十二条 设备定期保养与维护,并做好保养维修记录。
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更改设备计算机系统参数。
第二十四条 针对实验室使用记录、实验室开放运行记录、预约使用登记信息、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、耗材购置与领用记录、培训记录、安全检查记录等进行定期整理归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本办法由电镜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2018年6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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